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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卖同品牌假玉米种子小贩被上市公司告上法庭显柱乌头

2022-08-03 11:23:15 青岛    

青岛:卖同品牌假玉米种子小贩被上市公司告上法庭

12月15日上午,青岛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开庭。三名被告因在市场上销售假冒品牌的玉米种被告上法庭,而原告就是山东登海种业,是玉米育种和栽培专家李登海研究员为首创建的农业上市企业。

种子公司发现同品牌假种子

记者从青岛市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选育的登海605玉米种于2014年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授权保护期15年。2015年4月7日,原告发现被告陈某在即墨市某市场销售带有登海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标识的假冒玉米种,遂向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经即墨市工商局调查,2015年4月3日,被告陈某以每袋40元的价格从被告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60袋登海605玉米种,并以每袋5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陈某销售的登海605玉米种外包装带有原告拥有的登海注册商标及原告公司名称标识,与原告生产的玉米种对比,包装明显不一致,被认定系假种子。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假冒原告的玉米种,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植物新品种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表示只卖出10袋种子

记者了解到,卖种子的商贩陈某曾表示并不知道是假种子,在答辩中称,其不知道是假种子,共卖货10袋左右,其他的已被工商局查扣。

而被告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和曹某某答辩称,从未对外销售假冒原告登海605玉米种,也没有向被告陈某销售登海605假玉米种,曹某某是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个人不存在与被告陈某及原告的销售行为,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曹某某的起诉,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对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陈某没有确认从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和曹某某手中购进种子,是陈某误以为是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和曹某某送的种子,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和曹某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双方接受法庭调解

在法庭上,双方均同意调解,庭后法院将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这是青岛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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